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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包括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5:14:52    

指定管辖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有涉及,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事实上的原因:例如,遇到不可抗力的事由如地震、水灾等,使得法院无法正常行使管辖权。

法律上的原因:例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管辖权发生争议

双方协商未能解决:当两个或多个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时,如辖区界限不明或对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则需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

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未能解决:对于管辖权不明确的案件,相关法院应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不能

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例如,因案件涉及法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受诉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此时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适宜的法院管辖。

在实际操作中,指定管辖需要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权,并且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上级法院的指定。

建议

在处理涉及指定管辖的案件时,相关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程序公正、合法,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部门。同时,为避免管辖权争议,各级法院在案件受理时应尽量明确管辖权,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