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01:50:52
地方治安局主要负责以下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和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及治安案件。
巡逻街道及公众地方,确保在集会、示威、庄严仪式、庆典及表演时公共秩序及安宁。
监察及促使对市政条例、告示、管制规章及行政规章之遵守。
预防犯罪,尤其预防有组织及严重暴力之犯罪。
监视及监察易於准备或实施犯罪,以及易於因犯罪结果而获利或包庇罪犯之活动及地点。
进行与侦查或预审有关之措施及调查,但仅以获有权限司法当局授权进行者为限。
在获悉任何犯罪之预备或实行时,采取必要之迫切措施,以防止犯罪之实施、查明并拘留犯罪行为人。
在文职或非文职之官方当局及公共行政当局之公务员或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公法实体为履行其职务而要求协助时,应予以协助。
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民用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特种行业。
在公共灾难,尤其为自然灾祸或火灾时,与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合作,并提供协助。
保证政府财产利益,保护合法交易、工艺及工业,并对确保良好行政所必需之法律、规章、规定及命令之执行,提供必要之协助。
管制流浪者及乞丐,阻止其行乞,并且向社会援助实体告知需援助者之姓名。
监察澳门特别行政区关於遗体之搬离、移动、埋葬、火葬及焚化之规定之遵守。
保持有关私人保安活动程序的资料更新,确保能根据法例进行有关的监察。
向上级汇报有关传染病之任何迹象或表现。
根据属其或将属其之权限监察法律规定之遵守,如遇违反该等规定,应作实况笔录及科处规定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