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19:36:23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应妥善保护和管理破产财产,防止其遭受意外或人为损失。
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并核对债权债务。
破产管理人有权利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民事活动,如决定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行使撤销权、接受债权申报等。
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估价,包括已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的残值重新估价,以及残次变质财产的变价计算。
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此外,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没有故意犯罪记录、未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等,并且可能需要参加执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