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5 11:32:09
发票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措施:
集中保管:在有条件的地方,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各类通用发票和带有企业名头的发票,由税务机关集中保管。用票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时,向税务机关验旧领新。
自行保管:由用票单位和个人自行保管领购的发票,同时,印制好的带有企业名头的发票也一次性交由企业保管。
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的,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存放发票的场所应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基本条件,确保发票实体的安全完整。例如,企业应将发票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或文件柜中,放置在干燥、通风且有安保措施的房间内。
税务机关及一切用票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实际需要,设置专职发票管理员。建立严格的发票领发制度,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建立和实施严格的岗位责任考核制度,并且做到定期检查、奖罚兑现,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设立发票管理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对所有集中保管的发票登记入帐,通过帐、表反映发票印、领、用、存数量情况,并由购(领)人员签章,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清晰,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发票保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因故离职时,均须将本人所管发票及领发登记簿,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有关人员进行实地监交,交接手续不清不得离职。在发生移交时,均应填制移交清册,由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对库存发票应根据“发票领发登记簿”结余数进行交接。实际库存数与登记簿结余数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应限期查清。交接完毕后,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在保管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销毁。
各级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和个人,定期对库存未用的发票应进行一次清点,以检查是否帐实相符。省辖市国税局每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盘查一次,县(区)国税局每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盘查一次,主管国税机关每天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盘查一次。县(市)级税务机关至少每半年对辖区内各基层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库存发票情况要进行一次帐实稽核工作。若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理。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确保发票的安全、完整和合规性,防止发票丢失、损毁和滥用,同时便于税务机关和用票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