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9 00:21:26
司法赔偿的执行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措施: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执行,被赔偿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可采取的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或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赔偿请求人可依法申请法院采取上述类似措施执行赔偿。
提交执行申请书,法院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院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
申请人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撤回赔偿强制执行申请,但已缴纳的申请费用通常不予退还。
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或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
以上步骤和措施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