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5 16:14:00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于2025年4月7日召开第八届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以下称《快速程序规则》),决议《快速程序规则》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现正式发布《快速程序规则》全文并作如下说明:
《快速程序规则》制定说明
制定背景
为落实中央关于健全商事仲裁与调解制度、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任务要求,进一步满足市场主体对经济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进一步发挥仲裁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作用,北仲积极探索仲裁与和解调解相衔接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为给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高效、经济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特制定《快速程序规则》。本规则旨在规范和解调解与仲裁的联动对接机制,进一步完善“仲裁确认”制度,有效缩短争议解决周期,提升争议解决整体效能,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规则亮点
1.调仲联动,促进全流程和解调解
《快速程序规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可以经北仲“仲裁确认”直接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协议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庭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进一步组织当事人调解,充分发挥调解柔性解纷和仲裁终局裁判的优势,实现二者的双向互动,促进纠纷快速妥善解决。
2.减负惠企,大幅降低仲裁成本
《快速程序规则》配套规定了更加经济的特别收费标准,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的收费标准为对照,根据争议金额大幅降低费用比例。争议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案件仅收取常规案件仲裁费用的20%,且争议金额达到39.64亿元时,机构费用即达到封顶标准。争议金额为1亿元到10亿元(含)之间的案件仅收取常规案件仲裁费用的25%,大幅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费用负担,积极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3.定制提速,确保纠纷快调速裁
《快速程序规则》作为《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则,全面推行电子送达和在线提交材料,通过全流程数字化服务确保仲裁程序的高效推进。《快速程序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为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定制化提速”提供规则依据。当事人放弃期限性权利的,7日内即可取得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真正实现纠纷的快调速裁。
4.弘扬诚信,切实提升解纷实效
《快速程序规则》规定了仲裁参与人的诚信、善意、合作义务,明确了仲裁庭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拒绝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积极防范虚假仲裁风险。《快速程序规则》同时强调调解内容的可执行性,明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北仲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发送履行提示书,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减少后续执行成本,促进仲执的有效衔接,切实提升纠纷解决实效。
《快速程序规则》是北仲丰富当事人争议解决服务选择、满足当事人多元解纷需求的重要抓手之一。北仲将以《快速程序规则》的实施为契机,持续推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完善,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争议解决服务,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仲裁力量。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向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经济、多元的纠纷解决服务,促进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方式理性、快速地解决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本会)制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规则衔接
本规则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申请仲裁前,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并约定向本会申请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依法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电子送达
(一)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应当通过本会在线仲裁平台、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向本会提交申请材料、证据及相关意见等。
(二)本会采用在线仲裁平台、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进行送达,电子传输记录能够显示已完成发送的,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 费用标准
适用本规则的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案件收费标准》确定仲裁费用。
第六条 权利处分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放弃《仲裁规则》规定的答辩、仲裁通知送达、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等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期限性权利。
第七条 组庭规则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组成。
(二)当事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或者未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的,本会主任于7日内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八条 审理方式
(一)适用本规则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审理方式。
(二)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促进和解、调解,有权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当事人调解。
第九条 调解内容
(一)当事人提交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2.金钱给付具体数额明确或者计算方法明确。
3.交付的特定物明确。
4.行为履行的对象、范围、标准明确。
5.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明确。
(二)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庭可以进一步组织当事人调解,并要求当事人就不明确的部分进行说明或者补充证据。经当事人说明或者补充证据仍不明确的,仲裁庭可以拒绝将不明确的部分纳入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第十条 诚信义务
(一)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的原则妥善解决纠纷。
(二)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说明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的说明或者补充证据仍不足以排除上述情形的,仲裁庭可以拒绝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该部分内容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第十一条 案件撤销
(一)仲裁庭认为无法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本会按照本规则附录2《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撤案退费标准》退回部分仲裁费用。
(二)案件撤销的,不影响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另行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作出期限
(一)书面审理的,仲裁庭应当自确定书面审理之日起7日内,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当事人共同申请延长的除外。
(二)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当自开庭完毕之日起7日内,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当事人共同申请延长的除外。
(三)存在本规则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需要进一步查明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本会秘书长批准,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作出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促进履行
(一)当事人应当自觉及时履行本会作出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二)经当事人申请,本会可以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送履行提示书。
第十四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规则施行
本规则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录
附录1
附录2
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一
因 [合同名称] 引起的或者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各方已就该合同项下相关争议达成 □和解协议 □调解协议[请勾选] ,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仲申请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依法作出 □调解书 □裁决书[请勾选] 。
示范条款二
因 [合同名称] 引起的或者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各方已通过 [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的名称] 就该合同项下相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仲申请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依法作出 □调解书 □裁决书[请勾选] 。
若您有任何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北仲立案室。
咨询电话:010-85659505 / 85659511
电子邮箱:bjac@bjac.org.cn
感谢您对北仲的信任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