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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休带薪年假 用人单位该如何支付工资?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2 09:01:00    

原标题:劳动者未休带薪年假,用人单位该如何支付工资?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陈丹丹

休带薪年假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对于劳动者未休的带薪年假,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带薪年假的案件。该案中,王女士与公司对未休的带薪年假工资存在争议,因不满劳动仲裁结果,王女士提起诉讼。最终,因该公司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其支付王女士未休年假工资1.7万余元。

【案情介绍】

王女士自2004年12月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污水处理工作,实际工作至2023年4月。2017年1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载明王女士月全勤收入标准不低于2000元。

2023年6月,因双方对年休假工资等事项存在争议,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04年至2023年期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14万余元。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王女士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7000余元。王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王女士主张,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应以其本人工资为基数核算。但仲裁委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算,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公司辩称,王女士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且公司提供的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考勤表和工资明细表能够证明已经安排王女士休年假。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21年至2023年王女士每年可以享受带薪年假15天。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劳动者未休的带薪年假,用人单位应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因案涉公司提出时效抗辩,故对于王女士2020年以前的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该公司提供的员工考勤表仅记载了“休”,并未区分年休假、换休假、周末休假,因此无法证明其已安排王女士休带薪年假,应支付王女士相应工资。

法院认为,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实际日工资而非最低工资标准。经核算,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王女士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7万余元。

【以案说法】

带薪年休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的职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的假期。带薪年休假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第一,关于年休假的天数和工资计算基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而言,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二,关于举证责任。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应在遇到相关争议时提供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工作年限。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应保留员工休假申请、审批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若员工主张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用人单位需举证已安排休假或已支付补偿,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第三,关于仲裁时效。劳动者在主张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时,应注意仲裁时效。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般来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主张每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