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9 14:33:56
开设药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城区药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
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
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
必须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必须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必须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
办理税务登记。
以上条件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请确保在开办药房前,所有手续和条件均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