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6 00:19:00
4月7日,驾驶员张某宇驾驶车辆鲁NG68*8载三名乘客从临邑县到德州高铁东站,驾乘双方均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驾驶员共收取三名乘客车费共计120元。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显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经调查,认定张某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温馨提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向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或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执法部门查实后将依法立案处罚。广大市民朋友在出行时,请乘坐合法合规车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切勿轻信揽客人员虚假宣传,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